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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个体劳动者、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

1999-03-0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二、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,采取分档计算、累加支付、上限封顶的办法。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,具体支付标准如下:

㈠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%;

㈡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%;

㈢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%;

㈣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%。

以上各项所称“以上”不含本数,“以下”含本数。

三、在医疗费用中,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剩余的部分(包括大病统筹2000元以下部分,不包括自费、个人负担部分),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视被保险人连续缴费情况按比例支付,被保险缴费每增加一年,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增加2%,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30%。

四、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: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5年的,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;连续缴满5年及以上的,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。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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